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劑學、藥物化學、藥效學、藥物分析
藥學專業知識(二)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制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鑒定學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臨床中藥學、中成藥學和方劑學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執業藥師每科試卷滿分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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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原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1995年7月,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69號),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人事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為進一步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管理,更好發揮執業藥師社會服務職能,促進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和發展,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訂并印發了《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職責、監督管理等進行新的調整。
實施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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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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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專業知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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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制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鑒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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